(二)省属企业医疗机构:抱伦农场卫生院、乐光农场卫生院、保国农场卫生院、保显农场卫生院、乐中农场卫生院、莺歌海盐场职工卫生院、尖峰林业局职工卫生院;
(三)二级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县民政局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农村医疗救助事项签订有关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就诊治病,由县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县农村医疗救助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院治疗的,按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承担农村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其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县民政局和镇政府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县民政局应当定期向县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村医疗救助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1、县财政部门按用款报告审批文件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中把有关款项划拨到县民政局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2、县民政局根据各镇申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把审批的救助款拨到各镇民政办;
3、各镇民政办将农村医疗救助金兑现给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四)其他有关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