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救助金额度内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者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出院后凭有关材料(住院证明、治疗支出发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清单及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和镇政府核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县外治疗的办理程序: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到县外上级医疗机构就医或因突发疾病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可凭住院证明、治病支出发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清单等申请医疗救助;
2、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和镇政府核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临时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医疗疾病证明书;
2、技术诊断书;
3、病历;
4、治疗支出发票;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清单。
(二)审核。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镇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核,如实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按规定审批后,在封顶线内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四)发放。临时医疗救助金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所在镇政府发放。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县内就诊治疗的优惠措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凭《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免收挂号费;
(二)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凭《农村医疗救助领取证》免收住院抵押金和挂号费。
镇政府在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除保障其基本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应指派人员照料,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五保户住院费用,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县民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后,余额部分由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机构,为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一级医疗机构:九所卫生院、冲坡中心卫生院、乐罗卫生院、莺歌海卫生院、佛罗卫生院、千家中心卫生院、大安卫生院、志仲中心卫生院、万冲卫生院、尖峰卫生院、福报卫生院、山荣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