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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处理地主侨汇的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等20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31日)废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2008]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琼民保字〔2008〕1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持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对象;
  (三)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缺少或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二)公示。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评定条件,初步核准、评定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将其在本村张榜公示。公示的时间为5天;
  (三)上报。村委会将没有异议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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