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地要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主体,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减排工作措施,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电煤硫份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各地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省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减排计划,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工作,组织做好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调度核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争取国债资金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市场化融资模式,制订并实施发电计划与电厂SO2排放量挂钩制度,及时将已关停淘汰的小火电机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经委负责督促各地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及关停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等专项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补助政策,监督、指导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按季度及时提供用于计算污染减排的基础资料。省物价局负责落实脱硫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污染减排的价格体系和收费政策。省电力公司负责按月提供分机组的发电量。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投入。从2009年起,省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由每年2000万元提高到8000万元。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开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各地减排工作扎实开展。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项目的检查力度,对项目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驻点督办,直至整改到位;对各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向各市通报。省环保局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市、县,要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指导当地政府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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