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落实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到持证排污。2009年底前,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要全部持证排污。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的企业,第一次被查到,由环保部门按高限处以罚款;第二次被查到,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治理;第三次被查到,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未批先建、不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偷排偷放、无治理设施直排的企业,一律责令停建、停产治理,环保部门按高限处以罚款。
四、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办法,健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单位的污染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库,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各地要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督促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保证正常运行。2008年底前,所有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淮河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加快巢湖、长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积极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2008年底前,全省17个市全部建成环境监控中心。2010年底前,省、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80%的县级站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从2008年起,省政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政府每年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政府,以及在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取得重大减排效益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运行不正常,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市、县,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用地审批,直至整改到位;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或企业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