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市场化运营。全省所有市、县要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已经开征但收费标准低于0.8元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各地要依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细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完善考核机制,做到应收尽收,足额收取。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落实征收主体,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收费率。积极推进自备水源关闭工作,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一律不得批准新上自备水源项目,已有的自备供水设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关停并转。加强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上。进一步改革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运行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帮助各地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4.落实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根据减排任务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初步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我省污水处理厂建设。省财政对长江、新安江流域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处理能力300万元的补助,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各地配套管网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对长江、新安江流域县级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三)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各地要督促所有新(扩)建燃煤电厂,做到脱硫设施和发电机组同步完工、同步投入运行。对已列入计划的燃煤电厂现役机组,要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尚未确定脱硫时间的现役机组,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其综合脱硫效率至少达到70%以上。加大对燃煤电厂电煤硫份的监管力度,督促电厂使用低硫份优质煤,减少电力SO2排放。建立并实施电厂发电计划与SO2减排效果挂钩制度,继续实行差别电量计划,鼓励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电厂多发电,对未安装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行限产限排。严格执行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能满足要求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四)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