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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目标任务:2008年,全省COD和SO2排放量分别比上年削减2.5%和1%。到2010年,全省COD排放量控制在41.5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5%,其中淮河流域削减11.6%,巢湖流域削减10.4%;全省SO2排放量控制在54.8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
  三、切实抓好污染减排重点环节
  (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以污染减排倒逼结构调整,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坚决淘汰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快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及重点企业的“上大压小”步伐,推进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一批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努力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落实总量指标来源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切实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实行新建项目排放容量控制制度,通过“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措施,从严控制新(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促进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做到增产不增污。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不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和“三同时”制度的,一律不予验收和试生产,并责令限期整改。淮河、巢湖流域要逐步实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实施有利于减排的经济政策,加大生产要素差别价格实施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污染减排。
  (二)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
  1.明确建设目标。2008年底前,淮河、巢湖流域所有市、县都建成一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长江、新安江流域全面启动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市、县都建成一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分别配套建设脱氮和脱氮除磷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于2010年底前分别完成脱氮和脱氮除磷设施建设。长江、新安江流域新建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2.提高运行负荷率。各地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雨污分流的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行,增强污水处理厂收水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减排效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第1年运行负荷率要达到60%以上,第3年起要达到75%以上。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县城所在镇要达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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