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各经办银行将《天水市灾后重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天水市灾后重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见附件二)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并附贴息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度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经办行报备的借款人《灾后重建住房贴息贷款资格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核对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认可后据实拨付县区财政局,再由县区财政局拨付给有关经办银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用于“5·12”地震中受灾使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整体搬迁或拆除重建;贴息资金用于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的贴息。贴息贷款和贷款贴息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受灾县区、乡镇政府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手段对农民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享受贴息的对象、标准、期限、审批程序、违规责任等,并树立诚信意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受灾农民的住房损失认定,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灾后重建住房贴息贷款资格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受灾重建住房项目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