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用途。贴息贷款用于地震受灾农民的住房重建。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各县区应成立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民政、审计、监察部门为成员的“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经办银行具体负责受灾农民重建住房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建立档案。
(二)贴息贷款按照借款人自愿申请、各县区政府领导小组审查、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向所在的经办行或分支机构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书;
2.农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3.领导小组核发的《灾后重建住房贴息贷款资格审查合格证明》,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4.提供农户联保保证书或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证明;
5.经办行或其上级行要求的需要借款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在7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不得无故推诿。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震后重建住房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应将借款人《灾后重建住房贴息贷款资格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由各经办行县级机构汇总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立“震后重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借款人要按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贴息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由经办银行同意展期的,展期以后的贷款按照非贴息贷款对待,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服务。各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农民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