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鼓励开展外贸运输。对进驻莆田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总部落户莆田港,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对在莆田成立的货代公司,每年代理从莆田港进出外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10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3000元;内贸集装箱达到1万标箱的,奖励5万元,超过1万标箱的,每增加0.1万标箱,增加奖励1500元。通过莆田口岸进出运集装箱的货代企业,给予外贸箱每标箱40元、内贸箱每标箱20元的财政补贴(空箱不补贴),并由货代企业将此笔补贴给予集装箱客户和相关代理。对新开通的以莆田港为出发港的港、澳、台航线和日、美、欧等国际航线,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7〕142号)规定的奖励标准;新引进的大宗进出口货种,年业务量超30万吨的奖励5万元,超50万吨的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政府与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5共同承担,从各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对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航运企业(船舶),年缴纳营业税额达到50万元的那一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0%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技改的航运企业,其项目所需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新增加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十八)鼓励从莆田港进出口货物。在我市纳税登记的进出口企业,每年在莆田港口岸进出运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1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50元;达到3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60元;达到5000标箱的,每标箱奖励80元;达到10000标箱以上的,每标箱奖励100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与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5共同承担,从各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建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港口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发展港口经济工作的领导,重点是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全市港口建设发展,统筹港口规划与临港其他专项规划间的衔接协调,研究解决对全市港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集疏运体系建设、口岸开放、通关服务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港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络、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市港口管理局作为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依据《
港口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港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涉海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协调一致、密切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和省直各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依靠政策支持推动港口经济加快发展;对港口建设与发展中需向国家、省请示研究决定的问题,要事先与港口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沟通、衔接,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进入研究、上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