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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经济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创新港口服务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形成合力服务港口经济,切实在服务中体现责任、体现作为、体现成效。进一步深化港政管理、港口企业服务改革,建立和完善船舶交管系统,提升海事部门的监管和救助能力,完善和增强港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大通关”建设组织保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大通关”建设,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铁海联运”和“一站式,一条龙,全天候”等先进通关模式。规划建设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数字港口”综合应用平台,通过信息化推进港口现代化建设。优化港口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完善“一办三中心”职能,简化流程、压缩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清理整顿口岸收费项目,治理改善口岸收费环境。降低客户运营成本,形成港口价格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强港务集团公司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运营费用。健全和完善价格优惠机制,本着“鼓励大户、鼓励增量”的原则,对重点货类、重点航线、大船东、大客户给予更多的优惠,形成并保持在东南沿海乃至南方港口中的价格比较优势,增强对船东和货主的吸引力。

  八、强化政策扶持

  (二十四)设立港口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设立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港口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以及各种奖励。对各港区公用的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实行投资共担、利益分享办法。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财力情况,每年配套安排一定的港口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区、管委会)结合推进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今后从其它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优先投入港口发展领域。市、县(区、管委会)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的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

  (二十五)鼓励投资港口开发建设。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契机,将港口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需求分批次解决用地,力求达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既解决用地问题又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先期投入资金,将临海滩涂填成陆地,并整合成工业或商贸用地出让,利用土地的增值收益投入到港口建设,实现滚动发展。除按现行政策可以划拨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可按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港口企业经批准在港区或规划港区水域内填筑的新生土地,可依法按有关程序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港口建设的经营性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予以收取。鼓励国内外大型港航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和经营港口,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港区用地和港口规费及税收方面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和必要的扶持。出台港口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鼓励政策,对重点工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六)鼓励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对企业所得税增幅高于上年10%以上的为莆田港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船货代理公司、咨询服务公司、市场调查机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外供公司、外理公司,超出增幅10%的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由财政按税收财力分享比例纳入预算,全额用于奖励扶持该企业发展。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单位和部门,国家明文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下限标准收费,没有明文标准的,一概不收费。新成立的为莆田港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放低准入门槛,对每辆30吨集卡的交通行政收费每年不超过6万元(20吨集卡不超过5万元);从获利年度起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市财政留存部分作为奖励贴补企业。临港工业企业按《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的规定享受优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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