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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管理办法》(辽海危防[2004]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备案材料
  附件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
  附件三: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
  附件四: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附件一
  备案材料

  一、水上作业单位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且其经营许可范围包括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项目;
  2.港口主管部门签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办公场所的地址区位图和陆地处理设施的布置示意图,公共通信和水上无线电通信设备清单;
  4.已建立并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文件目录,应急反应预案;
  5.不小于150总吨的自有(如租赁船舶,需另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动油船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的复印件,船舶油污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作业船舶配备的油污应急材料及设备的清单(不少于250公斤的吸油毡、100公斤的消油剂及相关的喷洒设备),船舶停泊的地点区位图和泊位示意图(如租赁泊位,需另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船员名单及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清单,海事部门认可的证明船舶作业人员(不包括船员)熟悉水上作业、油类作业知识及掌握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陆上回收处理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与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签订的处理协议。

  二、 岸上作业单位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办公场所的地址区位图和陆地处理设施的布置示意图,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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