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对辖区备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章作业行为或安全隐患,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双方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辽宁海事局建立对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辽宁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培训及年度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七条 相关作业单位、接收设施、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作业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拒绝受理或不予许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经查实已经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的单位,由辽宁海事局有关分支机构报请辽宁海事局将其从备案单位名单中撤销,并由辽宁海事局有关分支机构将撤销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单位。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残余油类物质”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油渣、废油和污油水等含油液体物质,污油水包括机舱污油水和含油洗舱水、压舱水等。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油泥、油渣、废油和污油水的排放及接收处理。
“作业单位”系指依据本办法向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报备且报备材料内容经核实满足要求的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的单位。
“接收设施”系指作业单位所拥有的用于接收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油轮、槽罐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