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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备案材料发生变化时,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将变化情况报告辽宁海事局。

第三章 作业活动

  第八条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其作业过程不应当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具体作业活动应接受海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运输及处理过程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前,船方和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事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提交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参见附件二)、《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计划。获得许可后方可从事作业。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应当说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舱号、残余物质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双方现场责任人。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作业期间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以及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去向。
  第十条 船舶和作业单位均应当严格遵守水上安全和防污染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指定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与防污染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辖区相关海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向船方出具《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参见附件三),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并予以保留。船方应当将作业情况如实记载在《油类记录簿》上,未备有《油类记录簿》的应在《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中如实记载。
  第十三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作业结束后,携带《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经核准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和《油类记录簿》或《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向辖区海事处或相关部门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备案管理情况,组织对各自辖区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于不满足备案要求以及存在安全或污染管理隐患的作业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其作业并进行整改,并按照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辽宁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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