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海危防〔2008〕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环境,进一步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行为,依据国家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辽宁辖区实际,我局对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管理办法》(辽海危防〔2004〕13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辽宁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环境,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行为,依据国家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管辖区域内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排放及接收作业的单位、接收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管理和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的受理、核准及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办理作业资质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及有关证明(见附件一)。
第五条 所在地辽宁海事局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备案单位名录及备案材料上报辽宁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对审核情况进行复审,及时形成复审意见并答复辽宁海事局各相关分支机构。对通过复审的满足规定要求的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由辽宁海事局有关分支机构将准予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照要求实施备案管理。辽宁海事局应当汇总备案情况并定期向辖区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第六条 未经备案的单位或者被辽宁海事局从备案单位名单中撤销的单位,不得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