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爱国卫生运动是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在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爱国卫生运动既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也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关心和实现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爱国卫生运动不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提高群众的身体素质、改变人们的精神状态、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为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落实。
(一)加强各级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进一步完善基层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委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加大爱国卫生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预算,重点支持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水质检测管理、农村改水改厕和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加强爱国卫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