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部门服务和监管第四方物流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公共部门服务和监管第四方物流市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宁波市公共部门服务和监管第四方物流市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促进我市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服务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对第四方物流市场服务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推进。
第四条 各级工商、公安、交通、信息、口岸、财税、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监督管理,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保障。
各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企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供符合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特点的服务,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前两款所称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统称公共部门。
第五条 各公共部门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服务和监管,应当坚持便利高效、协同配合、规范有序、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公共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鼓励各种物品与服务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减少审批事项与环节,积极发挥对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服务、培育、规范和监管功能,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