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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不超过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上限50天)内先支付,后还款。12月份的公务消费,务必在12月25日之前到厅财务管理机构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具有银行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并享有以下优惠权益:
  (一)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二)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三)免费提供大额(500元以上)交易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通知,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四)免收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厅财务管理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在销售点终端服务(简称POS)机上刷卡,个人消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不给厅财务管理机构提供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厅财务管理机构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出差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出差地点不具备用卡条件的,现阶段仍可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但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交厅财务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厅财务管理机构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结算,报销审批程序仍按厅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在免息还款到期日前10天以上,据已签批的发票、商场消费明细单、POS消费凭条(本人签字联)等单据,及时到厅财务管理机构报销。
  (二)出纳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生成授权支付凭证,自动生成"汇总还款明细表",报销人在交付报销单据时,在会计凭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三)财务人员将填制的支付凭证、加盖财务印章的"汇总还款明细表"送交代理银行,通过指定的公务卡账户完成公务卡的报销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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