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南政办〔2008〕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5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活动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对活动的意义、内容、方式、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明确要求。
二、主动对接活动方案。我市不另行制定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省民族宗教厅制定的活动方案,根据本单位职能和基层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三、及时报送活动有关材料。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请于10月8日前,将“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情况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的材料请报送市民族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