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率和覆盖面
(一)大力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收费标准,制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
(二)引导农村客运进行公司化改革。交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开展公司化、公交化经营改革,着力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和班次,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率和覆盖面;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流动发车、循环运营等方式,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况采取开行隔日班、周末班、长假班、赶集班车等,提高车辆的实载率。
(三)引导适合农村客运的车辆进入市场。交通部门要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引导经营者选择适合山区农村客运经营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逐步提高农村客运市场的车辆档次、舒适性和安全性。公安交警、交通和农机等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法载客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用地的需要,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交通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提高建设补助标准,认真抓好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的建设和建后管理工作,促其长久发挥效益。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分析会,找准重点违法行为以及事故多发的重点路段、时段,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安监、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纠。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严禁拖拉机非法从事客运,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公安机关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警务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备,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专业力量,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