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的职责、责任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各地、各部门义不容辞的共同的社会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搞好配合协作,严把审核审批关。根据我市实际,现对各地、各部门在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明确如下: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用地情况的日常动态巡查、检查和督查,对在巡查、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止,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以《关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函》的形式向相关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情况。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受理,对受理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入依法调查处理程序。对其他部门需要对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是否具备合法用地手续进行确认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反馈。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后,应及时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入依法调查处理程序。负责按《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处分建议。负责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部门要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违法违规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治安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妥善预防、处置拆除违法违规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对违法违规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编制门牌号。公安消防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