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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应认真组织本次活动,使活动对促进区域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的落实起到引领作用。为此,在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指标评价中加大落实责任区的考核权重,在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满意度测评方面增加具体内容和考评权重,对社会评价类、行政评价类中的考核权重分别调整提高到30%和15%。
  九、达标街道(镇)管理
  1、激励街道(镇)参与活动
  2008年开始,将公布全市街道(镇)的市容环境市民评价的排名,凡获得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达标街道(镇),在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满意度评价得分的基础上加3分,激励街道(镇)参与本活动。
  2、达标街道(镇)命名与公布
  由市联席办、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命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达标街道(镇)”,每年命名两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与每半年度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评价相结合,公布全市街道(镇)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评价的排名。
  3、表彰综合管理示范、单项管理特色街道(镇)
  为体现差别化管理,鼓励基层攻坚克难、创新管理,对实效明显、贡献突出的街道(镇),并考虑达标街道(镇)考评得分的排名,每年推选出6个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和12个单项管理特色街道(镇)。
  4、复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达标街道(镇)复查制度,市、区(县)联席办将复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市联席办每年安排复查期为3月初至11月底,对达标街道(镇)每年复查安排至少1期,每期复查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区联席办也相应安排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实效的监管,从制度上防止回潮。
  5、强化纠错机制
  市联席办组织的活动考评与复查方式相一致,都实行纠错还分机制。社会中介单位在考评或复查中发现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将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单位。凡在规定时间内纠错到位的,根据其整改的情况可扣该项分的20%或可不扣分,以此激励“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各方强化纠错,促进整改,保持良好常态的市容环境卫生。
  6、取消命名规定
  复查分值与活动考评相一致,复查分值也必须分别达到32分、48分以上为通过。对当期未通过复查的街道(镇)发出红牌警告,自行整改后再次复查,仍然未通过的将取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达标街道(镇)的命名,若曾获得综合管理示范、单项管理特色街道(镇)荣誉的也同步取消。被取消命名的街道(镇)希望再度取得命名的,按照重新参加活动的程序进行。
  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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