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或场所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建筑内部装修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规定,公共场所选用的装修装饰材料是否获取阻燃制品标识,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有毒装修材料。
3.单位或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4.单位或场所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并保持完好有效。
5.单位或场所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6.单位或场所是否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单位或场所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控制室是否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8.单位或场所是否制定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9.单位或场所对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和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
三、火灾隐患整改的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督办整改力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做到“六个一律”: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采取行政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死看死守,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