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第七条 档案的接收时间
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除有下列规定外,在立档单位保存2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保存5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已撤销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9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四)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在相关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相关活动结束后9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五)经南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立档单位应在5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六)对关系民生、社会各方面又急需广泛利用的,或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档案,可提前接收进馆;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可推迟接收进馆。
(七)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建国前档案,各单位必须于2009年12月前向市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档案的接收要求
(一)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完备。
(二)凡是接收进馆的档案,在进馆之前应对档案进行鉴定,按照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整改。
(三)进馆单位应将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移交说明、大事记、分类方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四)进馆单位必须将实物档案的原件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有利用需要的可以制作保留复制件。
第九条 档案的接收程序
(一)市档案馆根据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进馆单位名册和接收计划。
(二)市档案馆向进馆单位下发档案进馆通知和接收计划。进馆单位根据接收计划安排的时间要求做好进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