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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 2008年10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南京市档案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本市所属的市级机关、团体,市级或市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南京市档案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南京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档案的接收应当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对国家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四条 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局和其他机构形成的档案;上述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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