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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


  三、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退役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且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按规定计发保留工资的运动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其运动成绩,参照上述办法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原保留津贴在工改时未冲销完的继续保留,在今后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其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其高出部分暂继续保留。

  四、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苏人四[199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体 育 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表
  退役运动员高定、体育津贴保留及冲销办法对照表

比赛名称、名次

高定

级别工资档次

(或薪级)

体育津贴

高出部分

保留比例

保留津贴在增资时冲销办法

奥运会、

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

100%

暂不冲销

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冠军

100%

暂不冲销

全国一类比赛冠军及以上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冠军成绩津贴标准)

50%

全额冲销

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及以上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

40%

全国一类比赛第七名及以下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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