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退役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且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按规定计发保留工资的运动员,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其运动成绩,参照上述办法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原保留津贴在工改时未冲销完的继续保留,在今后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其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其高出部分暂继续保留。
四、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
苏人四[199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体 育 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表
退役运动员高定、体育津贴保留及冲销办法对照表
比赛名称、名次
| 高定
级别工资档次
(或薪级)
| 体育津贴
高出部分
保留比例
| 保留津贴在增资时冲销办法
|
奥运会、
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
| 三
| 100%
| 暂不冲销
|
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冠军
| 二
| 100%
| 暂不冲销
|
全国一类比赛冠军及以上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冠军成绩津贴标准)
| 二
| 50%
| 全额冲销
|
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及以上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
| 一
| 40%
|
全国一类比赛第七名及以下名次
(指成绩津贴额低于全国一类比赛
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
| 无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