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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会计核算事项举例

  一、收款

  1、收到本级执收单位征收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齐全、不需要进行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非税收入-××收入类别-××收入项目-××执收单位

  2、收到本级执收单位征收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齐全、需要进行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待结算收入-待分成款项-××执收单位

  3、收到本级执收单位征收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齐全、需要扣除成本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待结算收入-待扣成本款项-××执收单位

  4、收到上级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拨付的上级返还分成收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上级返还分成收入-××收入类别-××收入项目-××执收单位

  5、收到下级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的下级上解分成收入款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下级上解分成收入-××收入类别-××收入项目-××执收单位

  6、(1)收到本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预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待结算收入-预收款项-××执收单位

  (2)预收款项确认为本级执收单位执收的不需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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