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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转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利息收入数额。

  第215号科目 应划解上级分成收入

  1、本科目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应划解上级的分成收入款项。

  2、结转应划解上级的分成收入时,借记“待结算收入”、“下级上解分成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解上级分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划解上级的分成收入数额。

  4、本科目按上级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第216号科目 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

  1、本科目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应返还下级的分成收入款项。

  2、结转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时,借记 “待结算收入”、“上级返还分成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返还下级分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返还下级的分成收入数额。

  4、本科目按下级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第219号科目 应缴国库收入

  1、本科目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应划缴本级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应缴国库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按规定应缴本级国库的款项。

  2、结转应划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时,借记“非税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国库资金数额。

  4、本科目按预算科目、执收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20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收入

  1、本科目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规定应划缴本级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收入包括: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彩票公益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按规定应缴本级财政专户的款项。

  2、结转应划缴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时,借记“非税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划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资金数额。

  4、本科目按政府非税收入类别、项目和执收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三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办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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