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往来款项及其滋生的利息收入。
2、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将银行传来的电子收款信息与收入日报表核对无误后,根据收入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与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应返回银行查明原因。“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并定期与银行对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非税收入
1、本科目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包括:由本级执收单位征收并已确认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款项,以及由上级返还或下级上解并已确认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成款项。
2、确认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时,借记 “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资金或结转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转的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数额。
4、本科目按政府非税收入类别、项目和执收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 待结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的待结算政府非税收入。包括预收款、保证金、暂扣款、待分成款项、待扣成本款项、待处理款项、不明性质款项等。
2、收到待结算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确认或分成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税收入”、“上级返还分成收入”、“下级上解分成收入”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政府非税收入数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资金性质,设置“预收款项”、 “待分成款项”、“待扣成本款项”、“待处理款项”等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收入类别、项目和执收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