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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协议选聘的住宅项目;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一式2份;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一)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的,需提交在公共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投标人少于3人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企业须填写《深圳市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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