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2008〕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清无”疏导工作,保持“清无”疏导工作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查违”、环境保护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置各类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清无”行动成果,现将“清无”疏导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下列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和拆除,不能按“清无”疏导政策进行疏导
(一)存在安全隐患且难以消除的,或生产经营场所(含办公场所)和人员住宿混合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项目。
(二)在2004年10月28日后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建筑物楼顶、室内乱搭建场所从事无照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无照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
二、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符合安全生产等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下列各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8〕98号),及时办理证照,积极将无证无照依法纳入管理
(一)已取得相关证照但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从事歌舞、桑拿按摩、酒吧、西餐厅、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或及时整改后合格,依法取得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后,文化、卫生等部门依法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超范围经营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不存在安全隐患或及时整改后合格,且符合设立娱乐服务场所基本条件的,依法取得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后,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按照“清无”疏导政策和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予以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其中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临时场所使用证明。
(二)工业厂房已改变功能用于商业和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应由业主负责办理建筑安全质量检测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经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且符合相关许可审批条件的,相关部门按“清无”疏导政策发放场所使用证明、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工业厂房改变功能用于商业和服务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查;工业厂房擅自改变功能用于商业和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