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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府办〔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6年7月30日,我市“清无”集中统一行动结束,2006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清无”政策继续执行,巩固“清无”行动成果,有效加强监管,妥善处置各类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

  (一)2009年9月30日之前,各相关部门均可对2004年10月28日以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依照《通知》的规定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的经营场所临时使用证明、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对“清无”集中统一行动以来根据《通知》发放的一年期证照到期后申请延期的,若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经营场所临时使用证明、审批文件、营业执照过期的,可直接换发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的经营场所临时使用证明、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若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的经营场所临时使用证明、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

  (三)对2006年7月30日“清无”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出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仍可根据《通知》明确的相关政策继续进行疏导。但是对娱乐场所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酒吧、西餐厅等场所,应经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审查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对经排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

  二、加快疏导工作进度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辖区内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房屋租赁、查违办等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以街道为单位,采用集中办公,现场发证、发照等各种便民措施,对符合政策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证照。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安监、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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