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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
(深府办〔2008〕97号)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解决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降低水资源漏耗,现就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水管网建设要求

  进一步完善市政供水干管的建设,形成科学管理、优化运行的供水管网体系;相邻水厂供水区域管网实现互连互通,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到2012年底完成包括基层股份公司在内的所有供水“中间层”管网的改造,实现抄表到户,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0%以下,管网水质全面达到国家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供水管网建设投资方式

  (一)新建供水管网项目。

  水库上游部分源水管网由市政府全额投资,水库至水厂源水管网由区政府全额投资,水厂至用户的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管网,与道路投资主体相同。

  (二)现状市政供水管网改造。

  现状市政道路需要改造的,其供水管网由道路改造投资主体一并投资、同步建设,其余由供水企业负责投资。在5年内每年对DN75mm以上的管道更新率不小于2%。

  (三)基层股份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网改造。

  该部分管网属于城市化后对原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的改造,改造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由市、区政府及区内供水企业按照1∶1∶1的比例承担。在四年内,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每年各按1.5亿元的投资规模,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每年按4000万元投资规模制定供水管网改造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每个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宝安区、龙岗区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保证资金落实,监督供水企业投入资金,并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市级资金。

  基层股份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网改造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水管网改造设计文件报市水务局审批。在改造管网的同时,由供水企业对基层股份公司内的多层住宅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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