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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30%的财务资料;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除第五款只收复印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对申请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核算工作,并将核算结果分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深圳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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