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楼宇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用途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工业楼宇的转让,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工业楼宇的转让,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业楼宇转让应当坚持政府指导、政策引导、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慎重,有序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上已建成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整体转让。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可以分割转让;未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不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
(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
(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者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