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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2008)


  (四)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继续深化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切实做到防疫条件审核到位、饲养现场检疫到位、屠宰同步检疫到位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到位。进一步加强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加大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扎实推进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经贸、工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密切协作,集中力量抓好全省40家新建、改扩建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及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五)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效率。加强日常值班和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村级疫情定期巡查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规范举报疫情核查制度和疫情确认、处置程序,确保责任报告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疫情时,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保障机制

  (一)依法落实疫苗配套经费。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要求,依法将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配套经费和监测、消毒、扑杀、疫苗注射等各项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尽快落实2008年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的紧急通知》(闽农计〔2008〕338号)要求,在10月10日前将疫苗配套经费落实到位。对因资金不落实,导致疫苗供应和免疫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严肃查处。

  (二)切实规范疫苗供应行为。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制度,完善疫苗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市、县、乡疫苗逐级供应制度和调拨月申报制度,规范疫苗出入库、分发等台帐记录,确保帐物相符、收发一致,确保疫苗、消毒剂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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