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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建设,省财政按中央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欠发达县和海岛性渔港省级配套可酌情提高到1∶1.2,发达县市区省级配套可酌情调到1∶0.8);省定每年2000万元的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二、三类渔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按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承担。其中,二类渔港(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标准为26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360万元),三类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标准为8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120万元)。

  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将渔港建设的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可视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对已列入建设规划的渔港要做好分年度建设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各项工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要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各地要统筹协调标准渔港建设与围填海等海洋开发工程的关系,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强化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同时,努力保护传统避风港湾和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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