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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要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重点,鼓励多元化投资的渔港投资建设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水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

  (三)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和综合服务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防波浪标准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水平,三级及以上渔港建立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2年,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共110个,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骨干,二级渔港为基础,三级渔港和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力争实现全省85%以上海洋渔船就近靠港安全避风,60%的海水产品就近卸港,为我省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千万工程”,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标准渔港建设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划

  根据近年台风等海洋灾害发生的趋势,把握国家加大扶持渔港建设的机遇,突出渔港的防台风减灾功能,进一步提高渔港建设的标准,优化渔港布局,科学编制标准渔港建设布局规划。一类渔港(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布局规划由省、设区市两级编制,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二、三类渔港布局规划由市、县(市、区)两级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并公布实施。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标准渔港布局规划要根据《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及分布、鱼货卸港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防灾减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要素,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渔港建设总体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渔港建设是一项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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