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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8〕2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现就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大意义

  渔港是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平安渔业、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相对滞后,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虽然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五”期末的50%,但与渔业生产的需要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强台风等自然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更加凸显。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有利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渔港经济区为目标,通过加大标准渔港建设投入、创新渔港管理机制、延伸渔港产业链,改善港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开发原则。标准渔港建设要强化渔港的防台风、防灾减灾功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扶持可满足防灾减灾需要的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要积极开发渔货集散、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旅游休闲等功能,统筹渔港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实行港镇一体化的综合开发,促进渔区经济繁荣。

  2.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原则。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科学规划,完善布局,使渔港功能既符合渔业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能够满足当地渔区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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