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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订)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理,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紧急救助工作,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帮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
  第二十九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或者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但已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男方到女方落户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妇女因分户、结婚、离婚等情形,可以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夫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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