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经同级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