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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
  (二)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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