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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决议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主任会议应当提出对决算问题的决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出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出现重大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前,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题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五)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确需调减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人民政府需要对预算超收作出支出安排的,应当于本年度十月二十日之前,将超收追加支出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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