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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三、大力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设
  (十八)按照省与中石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快建设吉林化工园区。在整合吉林石化建成区、吉林经济开发区和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设立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吉林市要在省和中石油的支持下,依托吉林石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吉林化工园区申报国家级化工产业园区。
  (十九)要加强吉林化工园区和吉林石化发展规划的衔接,实行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统筹布局。吉林石化新上的项目要优先向吉林化工园区布局,积极引导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入区建设。吉林化工园区要积极承接吉林石化剥离出来的辅助单位。
  (二十)在省内产业布局上,以吉林化工园区为载体,新上化工类项目主要规划和布局,引导到吉林化工园区内。省内现有化工企业异地搬入吉林市的,优先安排在吉林化工园区。
  (二十一)吉林化工园区上划省、市财政的共享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内增量部分全额返还,集中用于吉林化工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吉林化工园区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优先列入城市重点建设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十二)对吉林化工园区内重点项目建设所需贷款,担保公司要按优惠费率优先给予担保,银行要优先给予贷款,省市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购置的列入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三)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设精深化工产业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和企业孵化基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扶持。对进入园区建设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园区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四)建立吉林化工园区投融资平台。支持园区成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积极引入各类基金,加快园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股权基金以各种方式参与吉林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对区内列入省级重大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以贷款形式支持其建设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服务网站,对金融机构及时披露重点项目信息。金融机构要及时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
  (二十五)吉林化工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单独安排,纳入全省范围平衡,优先予以保证。允许土地开发企业和工业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园区内经营性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吉林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菜地建设基金,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按低限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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