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吉林油田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相关市县留用的环保排污费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加大支持额度。
(七)地方政府进行城市、乡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吉林油田的地下资源和油田的地面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及时与吉林油田沟通,实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保证地下油气资源合理高效开发。
(八)吉林油田在本单位区域内主要为办公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车辆,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吉林油田可以自主选择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及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对其自有货运车辆和人员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及从业人员培训。
(九)建立协调督办省内涉油案件制度。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偷抢、贩运、收购、倒卖原油和其他油田专用物资,加大对非法采油井点和土炼油场点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采油井点、土炼油场点及其他寄生性非法涉油场点。
(十)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的合作,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对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积极稳步发展天然气化工。
二、着力支持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扩建
(十一)对吉林石化所属吉林省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及吉林石化各级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用于公司内化工生产的重复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在缴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给予剔除,由吉林石化统一缴纳。
(十二)对吉林石化新建项目,不属于国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其生产废水可以通过预处理、并达到公司污水处理厂进厂标准后,实行达标排放。
(十三)对纳入吉林石化规划的安全、卫生防护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大控规力度,禁止民众进入建房居住,防止迁出地带居民回迁。
(十四)对吉林石化因调整土地等级而增加的土地使用税(费)先行征收,再按照地方留用增加部分的20%返还吉林石化。
(十五)给予吉林石化在省内企业进口设备、零部件进口通关便利和项目项下优惠关税,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加快电网建设,尽快启动吉林市江北一次变,满足吉林石化用电负荷增加和化工生产装置双电源的需要,保证供电可靠性。
(十七)按照统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标准和政策,从2008年始,对吉林石化 (含吉林油田)在3年内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