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餐饮整治:
(1)第一阶段:摸清情况,建立档案
在各区、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牵头,充分发挥社区责任医生、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和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的卫生协管作用,对整治范围内小餐饮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要摸清辖区内各类无证小餐饮的基本卫生情况,对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店、农家乐、幼儿园及中小学学校食堂等小餐饮,应分别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规定,进行逐一核审。要把各类无证小餐饮分为:经整改后即可发证的;短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但通过管帮结合并给于一定的整改期限有可能达到卫生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做出食品安全承诺的;整改达不到要求,应予以取缔的。做到统筹安排,分批分步落实整治工作。
要摸清辖区内各类有证小餐饮的基本卫生情况,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小型餐饮单位,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实行拉网式检查,评定其等级。根据评定结果,制定具体整治规划,逐步降低D级单位的比例,增加A、B级单位的比例。
(2)第二阶段:制定标准,组织培训
按照《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许可条件》、《浙江省小型幼托机构食堂卫生许可条件》和《浙江省乡村小学食堂卫生许可条件》规定,分别对各类小型餐饮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的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在全面调查分析本地区各类小餐饮实际卫生设备、设施的基础上,可对小餐饮卫生许可条件中的“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和“食品处理区和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得小于5㎡,比例在1:4之内;小餐饮单位凉菜间的预进间及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可不作要求,但必须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区域;“卫生组织制度”可作适当简化。组织开展小餐饮业主及从业人员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及有关小餐饮卫生整规标准要求的专题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
(3)第三阶段:完善制度,建立网络
建立并完善划片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片巡警制,进一步明确辖区内条和块的监管责任领导及责任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考评机制,在责任区内实行网格化的监管模式。各区、县(市)应利用城乡社区责任医生、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和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等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其卫生监督协管的职能,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并落实协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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