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测绘项目登记和成果汇交制度,努力实现测绘成果共享。除国家保密的测绘成果外,均应实行成果共享。根据《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测绘活动,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商定测绘成果汇交人。汇交人必须在测绘项目完成后30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4.大力加强测绘执法工作。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等违法测绘行为。加强对外地区测绘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进行测绘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严把地图审核关。有关部门要提高联合执法能力,加强地图市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查处“三无”产品,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
(三)积极推进测绘项目招投标制度。测绘项目招投标制度对于加强测绘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测绘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凡上级或市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要公开公平公正竞标。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使用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测绘成果的安全;属于国家密级的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成果保管单位和申请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
(五)完善测量标志管护机制。切实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落实测量标志保护经费,市财政安排测量标志管理保护专项经费,管理保护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市)财政安排补充。强化部门配合。测量标志信息要纳入城市规划、水利和渔业、交通、公路信息系统,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测量标志保护问题。划定测量标志保护范围,积极办理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位于野外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划定有效保护范围,与土地使用户协商,设立标志指示桩,努力推行三等以上标志点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加强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