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鼓励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全市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信息市、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劳动保障维权、人力资源调查和岗位开发等作用,全面推进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提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功能。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市场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带动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