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不超过2万元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将记入市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予以公告。具体政策由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与各区(市)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制度。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保障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要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推行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