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逐步扩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区(市)、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一)继续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6〕1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枣政发〔2006〕1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适当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不低于缴费金额5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